第二十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签收诉求工单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诉求工单,应当及时向热线工作机构提出退单申请,并说明退回理由和依据。

热线工作机构对退回申请进行审核,同意退回的,及时转派;不同意退回的,说明理由,由原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