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教育、体育、科技、文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制定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