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书店、公共阅读空间等实体,以及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