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加强与中央在京单位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共文化服务合作交流,搭建展览展示平台,促进各地优秀文化成果在本市集中展示、交流互动。
本市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利用公共文化产品、服务资源和赛会节展等平台,推动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中华优秀文化传播;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科技赋能公共文化服务。
本市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合作和资源联通共享,完善京津冀文化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培育活动品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