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基础设施第八条有效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国家高程基准。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市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