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六章 地图管理和地理信息服务第四十条有效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划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注和广告登载。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出版发行的交通地图、旅游地图等其他地图应当标注政府机关、教科文卫体机构以及设施等公共地理信息,且不得收取标注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