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章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使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