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立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

(二)根据需要获取和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500、1∶1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根据需要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本行政区域应急测绘、地图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五)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实景三维数据库、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并与市级平台对接融合;

(六)国家、市和区县(自治县)确定的应当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