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建设和维护全市测绘基准体系,包含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及其设施;

(二)全市基础航空摄影;

(三)获取和处理全市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四)测制和更新全市1∶2000、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本市应急测绘、地图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绘;

(六)建立、维护和更新市级实景三维数据库、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

(七)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应当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