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保密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不得重复建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