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修复实施单位未遵守有关规定转运污染土壤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