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