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土地的重要因素纳入自然资源统筹管理,严格用地准入,科学合理规划,保障安全利用。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