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用地筛查等发现的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宜规划为住宅用地、商业服务用地以及中小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