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开展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应当对规划范围内涉及工业生产的地块进行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