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

未利用地被污染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清除污染、实施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清除污染、实施修复的,依法给予处理。有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等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清除污染、实施修复。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