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未利用地被污染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清除污染、实施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清除污染、实施修复的,依法给予处理。有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等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清除污染、实施修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