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本市大数据管理有关规定,共享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包括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情况、关停退出企业情况、地块污染状况、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情况等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