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本市土壤环境质量综合监测网络,统一发布土壤环境信息。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利用本行业监测系统,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土壤环境相关监测。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