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临港新片区建设一站式争议解决中心。加强临港新片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完善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

在临港新片区设立调解组织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在临港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并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