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可以批准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口少量临床急需的境外已经上市的抗肿瘤药等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临港新片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研制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并按成本收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