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管委会、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沪(临港新片区)机构建立健全临港新片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临港新片区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监管和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临港新片区依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中心等,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监管和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授权,在临港新片区简化区内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