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第二章 投资自由便利第十条有效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投资及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临港新片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凭外国投资者无争议的合法收益证明和税务凭证,无延迟办理汇入、汇出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