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暖管线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买受人收取;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换热站应当在供热区域内独立设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换热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安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并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