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检查和维护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