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供热温度、热能流量、供热区域、有效期限、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