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尾矿库,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分区管控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