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污染防治目标、整治任务、保障措施,统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合理优化利用处置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