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