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