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节 建筑垃圾第三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或者运送到指定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无法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鼓励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交付。鼓励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应用成熟预制部件,有序提高绿色建筑比例。鼓励在建筑、道路和绿化园林等工程中应用建筑垃圾及其再生制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