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挪用、套取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