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