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从业人员在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照顾。

政府投资举办的康复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占比,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补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