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从业人员在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照顾。政府投资举办的康复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占比,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补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