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指导设区的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标准,并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合理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补贴标准调整情况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