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章 康复服务/第二节 康复与教育融合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根据需要在普通幼儿园和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人员。普通幼儿园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入学;拒绝招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