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保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