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助视、助听、助行等基本型辅助器具,或者给予购置补贴。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站,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