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三章 康复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助视、助听、助行等基本型辅助器具,或者给予购置补贴。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站,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