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二章 残疾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儿童、老年人意外伤害预防和综合干预机制,开展儿童、老年人友好环境建设,减少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