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三角一卡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将长三角一卡通纳入“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工作体系,督促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三角一卡通服务管理机制,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