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