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