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规定名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