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