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三条有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