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一条有效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