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四十八条有效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销毁、处置前款规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