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销毁、处置前款规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