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