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每年7月23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全州公民放假2天。

自治州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农历十月初七苗年、农历十一月初一侗年,全州公民各放假1天。

自治州成立纪念日、苗年或者侗年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