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